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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放射人员进修申请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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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2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文件及我院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进修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 凡在我院心脏中心影像中心口腔科等科室进修并从事放射诊疗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均按照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 主管机构为北京儿童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医务处日常代理委员会负责进修放射人员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3、 请各位医师在申请进修时务必提供以下材料,医务处将永久保存,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1) 必须提供本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包括:照片页、个人信息页、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考核记录页(页上登记的岗中培训时间至进修结束时间不超过2年,并且完整)。若放射工作人员证上无培训页,需提供放射防护培训复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训完成时间至进修开始时间不得超过2年)。

2) 必须提供本人2年内放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必须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检查时间至进修结束时间不超过2年。

3) 必须提供近1年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在进修期间,我院将提供个人剂量监测笔,并按照本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规定进行管理。

4) 必须提供本人的培训证书复印件: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证书照片页、个人信息页及复训页。岗中培训情况证明(岗中培训时间至进修开始时间不超过4年)。

5) 以上材料提供不全或虚假,一经查实,取消进修申请资格。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同进修申请表一同邮寄至我院。

4、 进修人员在相关科室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期间,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5、 进修放射工作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医务处留存并建立管理档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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