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2014-05-12 14:43:42 浏览次数:
一、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科研、财务立项的科研课题经费。
三、课题经费支出报销时的常规流程:由课题负责人在支出凭证上注明课题名称并签字;后经科研处处长审核、签字;再经财务处审核、报销。
四、对于与科研课题密切相关的支出(如文献检索、专业书籍、实验试剂、实验材料、劳务费等)及与科研课题非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如餐费、办公用品、邮费、信息费等),均由课题负责人直接负责,严格控制在课题经费预算范围之内。报销时需由课题负责人在报销凭证上注明课题名称、支出科目并签字,经科研处审批、签字后,再经财务处审核、报销。
五、科研试剂、仪器及相关耗材购置均按照《北京儿童医院采购中心物资采购制度及流程》执行。
六、对于课题经费一次性支出金额大于或等于壹仟元的,需事先向科研处呈送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使用原因、具体数额,经科研处审批,在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对于课题经费一次性支出金额大于或等于壹仟元且小于壹万元的,经科研处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一次性支出金额大于或等于壹万元的,经科研处长、主管院长审批并报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八、即将于3个月内结题但经费使用不合理,即结余经费超过课题经费总额15%的课题,为保证不影响结题质量,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结余经费。
九、医院在职人员承担的科研课题完成且通过财务验收后,科研处通知医院财务处将该课题经费结余款(应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5%)划拨到该在职人员个人科研经费项目中,为其开展新课题的前期探索和启动提供支持。
十、对已离退休人员遗留的课题结余款,在征得课题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划拨入《北京儿童医院科研基金(院内苗圃基金)》,用于院内优秀科研项目的资助。
十一、本修订管理规定于2013年5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5月20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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