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医院

首页 >就医指南 >医保知识 > 正文

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医保报销规定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8]26号):增补我院为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 ),对造血干细胞移植医保报销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以下适应症:

1、白血病;

2、淋巴瘤;

3、多发性骨髓瘤;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

器官(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造血干细胞移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参保人员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未办理就医手续发生的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儿童医院医保办

上一篇: 增补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报销规定

返回

顶部